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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应体现税法的奖限政策

  众所周知,提取折旧费是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这种补偿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基本上是根据其技术耐用寿命确定的,对其经济性的技术性贬值引起的寿命降低因素考虑得不多,当然更谈不上投资回收期观念的运用了。
  比较不同行业企业的同一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难发现现行制度中的弊端。比如投资于房屋固定资产,相同金融的投资,在工业企业肯定要比在旅游服务企业的回收期长。然而,现行财务制度对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却基本不考虑这一问题(参见图表5-2)。尽管为了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早已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仅凭这单一税种还不足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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