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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时所涉及的文件--商业登记证

注册香港公司时所涉及的文件--商业登记证
  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 的人士,必须在业务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其业务的『商业登记证』。违例者可被判罚款及入狱。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它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    
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表格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商业登记署。支票收款人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亲身到商业登记署办理,则须实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纳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实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根据财政司司长在1999至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内的建议,经营业务人士由本年四月一日起,可选择要求商业登记署签发出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现有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为利便经营业务人士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已印备选择表格派发。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可于四月一日后随时提出选择。不过,为确保下一张证书能以三年有效期的形式发出,经营人士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一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五月十五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四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选择。   至于新登记的业务,如该业务是于本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开业,则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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