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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独资公司

    在法律上,香港独资公司祇是出资者的另一面。独资公司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当公司的资产不足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商号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课入息税,和名下商号的利得税。

    独资公司名称限制:一人可同时经营数家独资公司。公司的名称一般没有限制,故同名称的公司甚多。 不过,若一家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类别,其名称若享有商誉或是用作为注册商标,则可制止别家公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政府发出商业登记证,并不就表示准许该证持有人采用证上的商号名称。证上商号名称和别家公司名称有冲突,法院可颁发禁制令,不准犯者再用。公司名称可随时更改,也可起用多于一个公司名称。但是,该等更改必须以税务局指定的格式通知商业登记处。

    独资公司的解散:独资经营,可随时由出资者自发结束,或是因出资者死亡而自动结束。出资者破产,公司不一定就结束,因破产管理官可接管公司,继续经营。如属自发结束营业,经营者必须以指定表格通知商业登记处。

    登记手续:筹办独资公司的法律手续很简单,出资者祇须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寄回或交回。如果亲临申请,商业登记处最快可于申请当日发出商业登记证。如邮寄申请,商业登记处最快可于十日内可发出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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